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
— — 杨悦 汤涵 令狐昌黎 刘东旭 译
从2008 年1 月1 日起,欧盟开始实施新的《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》
(MEDDEV 2.12/1-第五版,2007 年4 月发布,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。
该 《指南》是在2001 年4 月发布的 《欧盟医疗器械指令》
(MEDDEV2.12/1-第四版, 以下简称 《指令》)基础上修订的,修
订内容包括:1.将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任务组 (GHTF)国际法规
中关于医疗器械警戒及售后监督的指南性文件予以考虑,并将其相关
内容转换成适用于欧盟的条款;2.介绍了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
(EUDAMED);3.根据2001 年 《指令》实施的经验修改了一些规
范性文件。
一、《指南》简介
《指南》的主要内容有欧盟体系中医疗器械事件报告、评价及现
场安全纠正措施 (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s ,以下简称
FSCA),即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全部内容。建立医疗器械警戒系统
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事件复发率的可能性来提高对患者、器械使用
者及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。要达到这一目标,需有关部门通过
对上报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,并利用适当的信息发布防止此类事件的
重复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。
该 《指南》旨在促进以下指令对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所要求内容的
统一应用和实施:1.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 (the Directive for
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, 简称AIMD ),90/385/EEC;
2.医疗器械指令 (the Directive for Medical Devices ,简称MDD),
93/42/EEC ;3.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(the In Vitro Diagnostic
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,简称IVDD),98/79/EC 。
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(FSCA)、现场安全通报 (FSN)、错误使
用和非正常使用均为该 《指南》新加入的内容,目的是为了在促进医
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工作组 (GHTF)制定的法规与欧盟环境相协调
过程中,强化和明确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。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是为
了促进已使用器械的成员国之间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(FSCA)能够尽
早统一实施,规定的主要纠正措施包括:器械的召回;现场安全通报
(FSN)的发布;正在使用医疗器械的继续追踪监测/修正;器械设
计改进、组件或制造过程的修正;标签或使用说明的修正等。
二、《指南》的范围
《指南》描述了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有关规定,包括制造商、国家
主管机构 (NCA)、欧盟委员会、认证机构、使用者及其他保障医疗
器械安全的相关主体。
《指南》包括了所有当制造商或国家主管机构收到有关医疗器械
事件信息时应采取的行动;涵盖了 《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》第8
部分,《医疗器械指令》第10 部分和 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》第
11 部分,列出了欧盟各成员国收到制造商或其他地方关于医疗器械
事件报告时的职责。
《指南》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 (EEA)各成员国内和瑞士发生
的医疗器械事件,这里的“医疗器械”指:1.标有CE (Conformity
European,欧洲合格证)的安全性认证标志的医疗器械;2.虽然没
有CE 标志但列入指令范围的器械 (如定制器械);3.因在医疗器械
指令生效前已经上市,而不具备CE 标志的器械;4.器械虽然没有
CE 标志,但是事件发生后采取的纠正措施与上面三种器械有关的。
《指南》还适用于所有与在欧洲经济区内及瑞士销售或使用含有CE
标志的器械有关的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(FSCA)。
三、 《指南》中有关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
一是制造商
1.当医疗器械事件符合上报标准时,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向相
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事件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(FSCA);2.制造商
有责任调查事件及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;3.制造商应确保其在欧洲经
济区和瑞士的销售代理、销售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代理人员了解 《指
南》内容;4.制造商应确保其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销售代理、销售
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代理人员的能够及时获得事件报告信息;5.当一
次事件是由于两个或更多单独的器械共同引起的,且器械制造商不
同,每个制造商都应递交一份报告给相关国家主管机构;6.制造商应
随时告知认证机构在上市后中发生的影响认证的事情,其中包括警戒
系统导致的相关变化。
二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制造商
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(IVDs)的警戒报告相对更困难一些,因为通常
患者接触不到IVDs。因而也很难证明其对患者造成的直接伤害,除
非器械本身造成了健康状况的恶化。其对患者的伤害更多是间接的,
是否采取行动取决于IVDs 事件的结果;但不管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是
直接还是间接的,这类事件都应当上报。在难以确定患者身体状况的
恶化或伤害后果与不正确使用IVDs 的因果关系时,也应上报。
对于使用者或第三方导致的潜在错误情况,应仔细检查标
识和使用说明是否存在不足之处,尤其是对于患者自己用来自我检查
的器械。由于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不足造成或可能造成使用者、患者或
第三方伤害的,都应当上报。
三是国家主管机构
医疗器械警戒系统中,各成员国指定了国家主管机构,它们警戒
联系方式都列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。
1.国家主管机构负责监控由制造商实行的医疗器械事件调查,在必
要时可采取一定行动对制造商的调查加以补充;2 .根据调查结果,
由国家主管机构发布必要的信息来防止事件继续发生或后果恶化;3.
各成员国应确保购买医疗器械或卫生保健条款涉及的组织和个人明
白他们的合作是警戒链上首要环节。为了提高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效
率,国家主管机构应鼓励使用者和其他器械流通、配送和使用环节涉
及的专业人士积极上报,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提供医疗器械的校验和维
修报告。国家主管机构所掌握与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相关的信息应予以
保密,但是,可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事件报告。
四是使用者
1.使用者应当向制造商或者国家主管机构上报医疗器械事件,一般
取决于各国法规的要求;2.一旦纠正措施确定,医院负责人、医务人
员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士、使用者代表等对于医疗器械的维护及安
全都负有责任,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措施。这些措施如果可行,可以
与制造商合作。
四、《指南》中的相关定义
1.非正常使用 (Abnomal Use ),即在制造商风险控制手段之外的
导致事件结果发生的一项操作,或使用中缺少某一项操作。
2. 授权代表(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),即制造商明确指定的欧洲
经济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。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制造商履行欧盟相
关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。
3. 纠正措施(Corrective Action),为防止潜在不合格或意外情况的发
生,有关部门所采取的消除这一情况的措施。
4. 药物与医疗器械的结合产品(Drug/Device Conbination Product),
在医疗器械中注入一种药品或化学成分,对医疗器械作用的发挥起到
辅助作用。
5. 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(EUDAMED),主要是指:(1)关于制造商
注册及在欧盟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数据;(2 )关于执照发放、更正、
补充、吊销、撤销或拒绝的数据;(3 )警戒程序中获得的数据。
6. 现场安全纠正措施(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,FSCA),指医
疗器械制造商采取的措施。因为使用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可能会有死亡
或使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风险,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就是为了降低这种
风险。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包括:首先,将医疗器械退给供应商、器械
改造、器械更换、器械销毁、购买者对制造商的产品改造或设计改变
进行花样翻新。其中器械改造包括:(1)标签或使用说明的永久或
临时改变;(2 )软件的升级,包括远程存取控制软件;(3 )改变患
者临床管理方法来降低由于器械性能等造成的死亡或身体状况严重
恶化的风险。例如:①对于植入式器械 (通常临床上外植器械是不合
理的),现场安全纠正措施不考虑受影响的非植入式器械是否可以收
回,采取跟踪特殊患者的方式,建立FSCA;②对于任何诊断器械,
采取让之前的患者重新测试或对先前结果的再测试、评审的方式,建
立FSCA;③对于器械使用方法的改变,如制造商建议修改质量控制
程序,采用第三方控制、频繁校对或改造IVDs 的控制值。其次,制
造商就器械使用方法给出的建议(如一些器械已经不再生产或者已经
召回,但是仍有可能在使用)。
7.现场安全通报(Field Safety Notice,FSN),由器械制造商或其代表
向消费者和使用者传达现场安全纠正措施。
8. 损害(Harm),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对财产、环境带来损害。
9. 事件 (Incidents),由于器械在特点或性能上的故障、毁坏,以
及标签、使用说明标识不充分,而直接或间接可能或已经造成患者、
使用者或其他人死亡或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。
10. 间接伤害(Indirect harm),一些诊断器械以及所有的体外诊断医
疗器械并不会对个人直接发挥作用,伤害可能是由于诊断结果导致
的,是否采取行动取决于器械提供的信息或结果。如误诊、延迟诊断、
延迟治疗、不当诊断、注入不当物质等。
11. 制造商(Manufacturer),在医疗器械投放市场前,以自己的名义
对器械设计、生产、包装和标签负责的自然人或法人。
12.医疗器械(Medical Device),指根据医疗器械指令90/385/EEC,
93/42/EEC 及98/79/EEC,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
器、器械、器具、材料或其他物品,无论它们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
用,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必需的软件:(1)疾病的诊断、预防、监
测、治疗或减缓;(2 )受伤或残障的诊断、监测、治疗、减缓或修
补; (3 )解剖学或生理学过程的探查,替换或修改;(4 )妊娠控
制。这些器材不可通过药理学、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等方式在人体内外
达到其预定的基本作用,但可用这些器材辅助其功能。
13.定期汇总报告(Periodic Summary Reporting),是指制造商和国家
主管机构之间协议的一种选择性的报告制度,目的是以一种统一的方
式上报由于使用同一个器械或同一类型器械而产生的相似事件。
14. 严重公众健康威胁(Serious Public Health Threat),指将导致死
亡、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或者重病需要迅速采取矫正措施的事件类型。
包括:(1)由于事件本身意义重大且不可预料,导致对公众健康造
成令人担忧的潜在危害,如艾滋病病毒 (HIV);(2 )常常会导致
多人死亡。
15. 未预期的或意外的(Unanticipated),导致身体状况恶化的原因是
在进行风险分析时所没有预料到的。
16. 使用错误(Use Error),使用医疗器械时,一项操作或省略一项操
作导致出现与制造商、操作者预期不相同的结果。
17. 使用者(User),使用及维护医疗器械的卫生保健机构、专业人士、
护理者或患者。
五 制造商角色
(一) 制造商的报告义务
当医疗器械事件符合相关上报标准时,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向
相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事件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。报告时,制造商或
其授权代表应向国家主管机构递交一份初始事件报告,主要用以记录
和评价事件过程。每一份初始报告都应当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最终报
告,除非初始报告与最终报告为一份报告。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在
上报医疗器械事件前应有一个前期的处理过程,即有权决定是否上
报。一般情况下,如果医疗器械事件在欧洲经济区及瑞士以外的地方
发生,或者在这些领域发生但无需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(FSCA)的,
就不需要上报。如果医疗器械事件在欧洲经济区及瑞士以外地方发
生,但确在这些地方引发了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(FSCA),那就必须
作为一个FSCA 进行上报。此外,适当时制造商还应通知其授权代
表、负责将器械投放市场的人及其他代理人 (如经销商)在医疗器械
警戒系统下上报事件和FSCA,报告不能由于信息不充分被不当推
迟。如果制造商是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境外的,应当提供境内合适的联
系点负责医疗器械事件的上报,可能是制造商的授权代表、负责将器
械投放市场的人或者其他代理人。
(二)制造商向主管机构上报事件的标准
任何符合如下三个上报标准的事件均可被看作是医疗器械事件且
必须向相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。具体标准如下:
1.医疗器械事件已经发生,包括在对器械进行测试、检查器械时所提
供的信息或检查任何科学信息时发现某些因素可能或已经导致器械
事件发生的情况。典型的事件包括:(1)器械特性、性能发生故障
或毁坏(故障或毁坏可理解为当按照制造商说明书上的内容使用器械
时,器械的运行未达到预期的目的);(2 )排除在公认的检验范围
外的假阳性或假阴性检验结果;(3 )未预期的有害反应或副作用;
(4 )和其他物质或产品发生相互作用;(5 )器械降解、毁坏 (如火
灾);(6 )不当治疗;(7 )标签、使用说明或宣传材料不准确,不
准确包括信息缺失、不足,其中信息缺失不包括使用者都应该熟知的
信息。2.有理由相信制造商的器械是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。制造商在
评价器械和医疗器械事件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:(1)基于现有证
据或卫生保健专家的意见;(2 )制造商自己对医疗器械事件初步评
价的结果;(3 )之前相似医疗器械事件的迹象;(4 )制造商掌握的
其他证据。
3.医疗器械事件造成或可能已造成如下后果。(1)患者、使用者或
其他人死亡;(2 )患者、使用者或其他人身体状况严重恶化。身体
状况严重恶化包括:①威胁生命的疾病;②机体功能的永久损害或机
体结构的永久损伤;③出现迫使用药物或外科手术来防止①或②发生
的情况。例如:临床上,延长了手术时间;出现需要住院或延长现有
住院时间的情况。④因误诊导致间接伤害或按制造商使用说明使用而
导致间接伤害;⑤胎儿死亡、任何先天性异常或者不正常发育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不是所有医疗器械事件都会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状
况严重恶化,还有可能是由于其他有利条件或者卫生人员的介入所导
致。
(三)医疗器械警戒系统下的定期汇总报告的条件
在制造商和国家主管机构发布和评价一个或多个初始报告之后,国
家主管机构通常会接受来自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定期汇总或趋势报
告。这一定期汇总报告就是制造商与国家主管机构之间达成协议,按
照一定的格式和频率报告特定类型的活动。
当制造商收到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进行定期汇总报告或趋势报告的
通知时,该制造商应把协议内容告知其他有关国家主管机构。定期汇
总报告只能在自己国家主管机构的一致同意下传播到其他主管机构。
1. 现场安全须知中规定的事件描述
现场安全须知中规定的事件是指在制造商发出现场安全须知和采取
安全纠正措施之后发生的事件,此类事件不需要个案报告。但是制造
商可以与国家主管机构协商定期汇总报告的频率和内容,定期汇总报
告应当发送到所有受影响的国家主管机构和相关的国家主管机构。
例如,制造商发出现场安全须知并采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,关于冠
状动脉支架的移位是由于附着气球装置的膨胀不充分引起的。这以后
关于支架移位的案例就采用现场安全纠正措施每季报告形式,个案事
件无需报告。
2. 普通的和已知的事件
普通的和已知的事件(已经得到制造商和相关国家主管机构评价后
的事件报告)不必向国家主管机构进行个案报告,可以直接转成定期
汇总报告形式。然而,这些事件将会受到有关部门监测,以便逐步确
定定期汇总报告的触发级别;触发级别的间隔还应经过相关主管机构
的同意。只要当监测发现触发级别达到某一程度时,制造商就应进行
期中报告了。(中国医药报)
合规既生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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